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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1 冬季采暖通風系統的熱負荷,應根據建筑物下列散失和獲得的熱量確定:
1 圍護結構的耗熱量;
2 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;
3 加熱由門、孔洞及相鄰房間侵入的冷空氣的耗熱量;
4 水分蒸發的耗熱量;
5 加熱由外部運入的冷物料和運輸工具的耗熱量;
6 通風耗熱量;
7 最小負荷班的工藝設備散熱量;
8 熱管道及其他熱表面的散熱量;
9 熱物料的散熱量;
10 通過其他途徑散失或獲得的熱量。
注:1.不經常的散熱量,可不計算。
2.經常而不穩定的散熱量,應采用小時平均值。
4.2.2 圍護結構的耗熱量,應包括基本耗熱量和附加耗熱量。
4.2.3 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,應按下式計算:Q=αFK(tn-twn)(4.2.3)式中
Q——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(W);
F——圍護結構的面積(m2);
K——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[W/(m2·℃)];
twn——采暖室外計算溫度(℃),按本規范第3.2.1條采用;
α、tn——與本規范第4.1.8條相同。注:當已知或可求出冷側溫度時,twn一項可直接用冷側溫度值代入,不再進行α值修正。
4.2.4 計算圍護結構耗熱量時,冬季室內計算溫度,應按本規范第3.1.1條采用,但層高大于4m的工業建筑,尚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地面應采用工作地點的溫度。
2 屋頂和天窗應采用屋頂下的溫度。屋頂下的溫度,可按下式計算:td=tg+ΔtH(H-2) (4.2.4-1)式中
td——屋頂下的溫度(℃);tg——工作地點的溫度(℃);ΔtH——溫度梯度(℃/m);H——房間高度(m)。
3 墻、窗和門應采用室內平均溫度。室內平均溫度,應按下式計算:tnp=(td+tg)/2 (4.2.4-2)式中 tnp——室內平均溫度(℃);td、tg——與式(4.2.4-1)相同。
注:散熱量小于23W/m3的工業建筑,當其溫度梯度值不能確定時,可用工作地點溫度計算圍護結構耗熱量,但應按本規范第4.2.7條的規定進行高度附加。
4.2.5 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或等于5℃時,應計算通過隔墻或樓板等的傳熱量。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小于5℃,且通過隔墻和樓板等的傳熱量大于該房間熱負荷的10%時,尚應計算其傳熱量。
4.2.6 圍護結構的附加耗熱量,應按其占基本耗熱量的百分率確定。各項附加(或修正)百分率,宜按下列規定的數值選用:1 朝向修正率:北、東北、西北 0~10%東、西 -5%東南、西南 -10%~-15%南 -15%~-30%注:
應根據當地冬季日照率、輻射照度、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擋等情況選用修正率。
.冬季日照率小于35%的地區,東南、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,宜采用-10%~0,東、西向可不修正。2 風力附加率:建筑在不避風的高地、河邊、海岸、曠野上的建筑物,以及城鎮、廠區內特別高出的建筑物,垂直的外圍護結構附加5%~10%。
3.外門附加率:
當建筑物的樓層數為n時:一道門 65%×n
兩道門(有門斗) 80%×n
三道門(有兩個門斗) 60%×n
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500%注:1.外門附加率,只適用于短時間開啟的、無熱空氣幕的外門。2.陽臺門不應計入外門附加。4.2.7 民用建筑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筑(樓梯間除外)的高度附加率,房間高度大于4m時,每高出1m應附加2%,但總的附加率不應大于15%。注:高度附加率,應附加于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和其他附加耗熱量上。4.2.8 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,應根據建筑物的內部隔斷、門窗構造、門窗朝向、室內外溫度和室外風速等因素確定。